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管窥
文 | 欧扬
作者简介
欧扬,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学,主要研究对象为出土秦汉法律文献。本文原载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十三辑(王沛主编,邬勖执行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6月版),第212-230页;《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4年第6期转载。小编在编辑时为了方便您阅读,删去了原文脚注,若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摘要
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八条是研究西汉初期蛮夷问题的重要史料,通过与睡虎地秦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的相关内容对读,总结秦汉国家蛮夷治理制度演变的若干个侧面。“臣邦”“属邦”“徼中蛮夷”是秦简所见蛮夷政区的不同称谓,而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初蛮夷政区只有蛮夷邑。汉初有居住于蛮夷邑的蛮夷,也有居住在县道乡里的蛮夷,两者的徭役赋税义务有一定差别。从蛮夷诸律可见蛮夷邑的户籍、授田等事务已由郡县官吏接管,蛮夷邑是乡里体制确立前的过渡政区。汉初对“真”蛮夷君长的判定标准与秦不同,只将从外蛮夷归义的君长视为“真”,享受相关优待。
关键词
胡家草场汉简 蛮夷律 蛮夷邑
整理者指出:“在迄今所见同类资料中,胡家草场汉律体系最为完备;而多种汉令成规模地集中出土,胡家草场汉令是唯一一例,……律令简中有不少条文是首次发现,内容新颖,仅以新见涉蛮夷的诸种律令为例,有望在较大程度上丰富、深化我们对于西汉早期少数民族政策与边疆治理理念的认知。”《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披露了若干简的图版与释文,其中整理者归入“蛮夷(诸)律”的有9枚简,含8条律文,部分律文不完整。这仅是“新见涉蛮夷的诸种律令”的一部分。下文试从分条解释律文入手,并结合对读材料,初步分析律文的功能与意义。
·第一条·
【完整句子】
亡道外蛮夷及略来归、自出,外蛮夷人归羛(义)者,皆得越边塞徼入。(97·1272)
为讨论方便,补充条文省略内容之后,律文大意:逃亡至外蛮夷区域者前往汉境自首、被略者来归汉境、外蛮夷人归义汉朝者,都允许越过汉与外蛮夷之间的边塞徼来进入汉境。
表1:第一条分析表
“外蛮夷”指汉境外的蛮夷区域。道,从,“道外蛮夷”即从外蛮夷区域。辞例如下。
A 道徼中蛮夷来诱者,黥为城旦舂。(后文略)岳麓肆102·0187
B ●数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诇告,皆共其赏└。欲相移,许之。岳麓伍180·1908
C 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后文略)《二年律令·捕律》第150简
D (前文略)吏议: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后文略)《奏谳书·案例三》第25简
四则引文的罪状文字已加粗,其中A、B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用“道”字。C、D见于张家山汉简,用“从”字。“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诸侯”都指区域或政区。蛮夷律第一条的“道”字用法源于秦,而汉初律令杂用“道”“从”。第一条“外蛮夷”对应秦简的“故塞徼外蛮夷”。
秦汉注重管理边关塞徼,维持人员与物资出入边塞的合规与有序,参见《二年律令·津关令》涉及“越塞阑关”“阑出入塞”等行为的规定。然而第一条提及的三类人的行为受到汉官府鼓励,因此允许他们“越边塞徼入”汉境,即使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涉及边关塞徼管理的相关法令。
围绕边塞徼有内外之分,这是“外蛮夷”指地域的缘由。然而蛮夷身份当不分“内”“外”。另外,汉简“人”“入”字书写混淆现象常见。因此第一条“外蛮夷人归羛(义)者”,不能排除“人”字实为“入”字的可能。“外蛮夷入归义者”,承前文省“道”字,而蛮夷人“入”汉境才能实现归义。“入归义”对应第八条“来入者为真”,“来入者为真”之“入”正是“入归义”之省。
图1: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简97
第二条
【完整句子】
蛮夷长以上,其户不賨;其邑人及戎、翟(狄)邑,岁出賨,户百一十二钱,欲出金八朱(铢)者,许。(98·1582)
表2:第二条分析表
大意:蛮夷长以上的君长之户不缴纳賨,而蛮夷长以上所统领的邑人以及戎、翟(狄)邑人,每户每岁缴纳賨一百一十二钱,想要缴纳金八铢来抵偿的,准许。
以每户每岁缴纳112钱为规则,既不是秦《盗律》所见110钱及其倍数,又不是胡家草场汉简《盗律》所见100钱及其倍数,也不是“一算”120钱及其倍数。然而112钱是16钱的7倍,户赋16钱相关材料见下引。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118·1287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119·1230者,入十六钱。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120·1280《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二组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二年律令·田律》第255简
可见秦及汉初的编户民“五月户赋”缴纳16钱,“十月户赋”,秦“户出刍一石十五斤”,“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而汉“十月户出刍一石”。可见秦及汉初的户赋每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以入钱与入刍为原则,但从秦允许入16钱抵偿入刍来看,16钱是户赋制度的入钱基数。第二条所见賨以每户每岁缴纳112钱为规则,112钱与16钱有倍数关系,当非偶然。
另外,112钱是56钱的两倍,后者涉及《奏谳书》案例一相关文字如下。
·毋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
·诘毋忧,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
·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
·鞫之: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
《奏谳书·案例一》,起首纪年“十一年”,整理者注认为是汉高祖十一年。
毋忧与吏多次征引“蛮夷律”一条文,可知律文大意是,“由(蛮夷)君长统领的蛮夷大男子每人每年缴纳賨五十六钱,以抵偿徭赋。”“賨”以56钱的形式缴纳,因此称“賨钱”。
秦及汉初的编户民一户每年缴纳16钱外加大致等值的刍。而汉高祖时期蛮夷大男子一人每年缴纳56钱,年代下限为文帝时期的胡家草场汉律令规定蛮夷邑户人一户每年缴纳112钱。首先,16与112以及56与112之间存在倍数关系,可知16是源于秦的户赋缴纳基础金额。其次,汉高祖时有君长的蛮夷大男子按人来缴纳賨,而至晚在文帝时期蛮夷邑户以户为单位缴纳賨。这两种缴纳賨的方式都是针对由蛮夷君长统领的人,两者或有新制替代旧制的关系,或是汉初两者并行不悖。本文认为并行不悖的可能性极低,成年蛮夷男子同时缴按人、按户征收的两种賨钱,殊不可解。再次,蛮夷大男子或蛮夷邑户的賨钱数是秦汉编户之户赋的好几倍。而《奏谳书》所见缴賨“以当徭赋”,这四个字当在蛮夷律原文中,因此司法官吏也不反驳此点。因此相差钱数的功能是抵偿“徭赋”。另外,蛮夷邑户与戎、翟(狄)邑户都要缴纳賨,可见无论作为赋税的賨的得名于哪个部族或地域,文帝时期缴纳賨钱制度的适用地域已经相当广阔,不仅适用于设置“蛮夷邑”的地域,也适用于设置“戎、翟(狄)邑”的地域,对应北大汉简《苍颉篇》:“戎翟给賨,百越贡织”。
第二条涉及作为赋税的賨,最重要对读材料是正在整理的长沙走马楼西汉简,其有关缴纳賨的简至少有数十枚,大多数涉及一桩被整理小组暂定名为“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的司法案例。整理小组成员杨芬、王博凯、王勇、宋少华等诸位先生先后发表论文,解读此案若干简文,进而分析西汉中期长沙国蛮夷治理相关问题。引“襄人敛賨案”的一简文如下。
五年九月丁巳,狱史巴人、胡人讯襄人,要道辞曰:府调无阳四年賨,䊒(粜)卖取钱输临沅食官、厩,偿所赎童贾(价)钱,皆急缓。夷聚里相去离远,民贫难得,襄人令译士五(伍)搞收责溪臾人,环(还),言:得五栙船一㮴士五(伍)定所,当米八斗;肠七十五斤,士五(伍)强秦、麏、仆各廿五斤,非搞家賨肠。襄人自责得士五(伍)共吸为小男共来予肠十五斤,士五(伍)工期为〼(简1792+0017)
“襄人敛賨案”所见缴纳賨与胡家草场第二条的规定存在若干差异。第一,征收的区域是蛮夷邑还是乡里。第二条规定的是蛮夷邑户的缴賨,邑由蛮夷君长管理。而长沙国“襄人敛賨案”发生在无阳县,襄人为脽夷乡之啬夫。襄人收賨的对象居住在各里中,因此本案中缴纳賨的蛮夷居住于乡里而不是蛮夷邑。不过此乡里有不少蛮夷,脽夷乡名有“夷”就体现了这一点,文书称:“夷聚里相去离远,民贫难得”。“夷聚里”泛称蛮夷聚居之里,这些里之间距离较远,而蛮夷民贫困,难以征得賨。这些互相之间距离较远的里更像“自然村(里)”,而不是“行政村(里)”。简文所述的蛮夷民贫难以征得賨米的情况较为普遍,是官府允许以米以外的其它实物缴賨的原因之一。总之,此乡汉夷杂居,汉编户民缴纳赋税而蛮夷民缴纳賨,两制并行。第二,征收对象是人还是户。第二条缴纳賨的是蛮夷邑户。王勇、杨芬、宋少华三位先生据简文推测“无阳乡啬夫襄人敛賨案”中是按人缴纳賨的,“一石四斗和一石估计分别是蛮人成年与未成年女子一年应纳的賨米数。……蛮人成年男子与未成年男子一年应纳的賨米可能分别是二石五斗和一石五斗。……无阳蛮人应纳賨米大概是其一个月左右的口粮。”第三,折钱与折米。《奏谳书》所引蛮夷律文与胡家草场蛮夷律第二条所见賨的主要缴纳方式是钱,因此可称賨钱,第二条还规定可用“金八朱(铢)者”缴纳。材料所限,不知是否能以其它实物的形式缴纳,但即使可以,在统计时也须折算为律令规定的钱。而在走马楼西汉简中,长沙国县道治下蛮夷用以缴纳賨的实物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船、肠、钱、米等,都折算为米进行统计。
图2: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简98
第三条
【完整句子】
蛮夷人不可令乘城亭鄣者,勿令戍边;其有罪当戍,令居=(居居)县道。(99·2596)
大意:蛮夷人有不可让他乘城亭鄣的情形的,不要令他戍边;如果是有罪而罚戍边,让他居作于其“居县道”,以抵偿有罪罚戍。
本条规制的蛮夷人都有“居县”。陈伟先生逐条分析秦汉简牍“居县”辞例,认为其指名籍所在县。可从。本条蛮夷人都由县道治理。律文不提侯国、汤沐邑与陵邑等县级政区,可能是都在“县道”指代对象的范围内。本条不提任何蛮夷政区如它条多见的“蛮夷邑”,包括与县道并立的县级蛮夷政区。然而,岳麓秦简所见“徼中蛮夷”是与“县道”并立的政区,见岳麓秦简《亡律》:“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爲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101·2065+0780”。
本条涉及的蛮夷人都有“居县”,而且至少本条规制的一部分蛮夷人有戍的义务。而前文分析了第二条蛮夷邑户缴賨规定,认定其高于黔首户赋的金额有抵偿“徭赋”的意义。综合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基本可以认定本条仅规制县道治下蛮夷人,不涉蛮夷邑人,其可能属于“蛮夷诸律”中涉及县道蛮夷人的篇章。
关于蛮夷邑人与县道蛮夷人在徭役赋税上的区别。首先,蛮夷邑人按户缴賨,金额明显高于户赋。而其人是否有戍的义务,汉初律令对此有缴纳賨钱“以当徭赋”的表述,大致可以理解为蛮夷邑人以賨钱抵偿了戍的义务,但相关律文不是特别明确,引发实践中的争论。如前引《奏谳书》毋忧案,尉窯“遣毋忧为屯”“即屯卒”。“屯戍”是戍的一种,《岳麓书院藏秦简(柒)》有“当屯戍、更戍故徼”的提法。毋忧认为自己作为有君长的蛮夷邑大男子,依律缴賨“以当徭赋”,官吏对此没有反驳。然而尉窯指出:“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蛮夷律文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发遣蛮夷邑人为屯戍。其次,县道蛮夷人有戍的义务,如本条。再次,如前所述,走马楼西汉简所见县道蛮夷按人缴賨,金额大致为一个月的口粮,当有代役钱的意义,即用以抵偿每年一个月的戍守义务。
“蛮夷人不可令乘城亭鄣者”,即官府不能将某些戍或罚戍的蛮夷人指派到“乘城亭鄣”岗位,似官府猜疑某些蛮夷人有盘踞“城亭鄣”反汉的可能。可能包含的其它若干情形可参考《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第一组的若干条文。一,严重疾病。“(前文略)有赀赎责(债)貣当戍,病当为罢022·0446(癃)
废殹(也),当归居居县。其不当
(癃)而病,未智(知)瘳时,
归居县,居县月诊,瘳,遣之署,如律┗。023·0483”病重到“罢癃”而无治愈可能的程度,允许“归居居县”。没到这种程度,那就暂时遣归居县,由居县长吏每月诊视病情,待到痊愈即遣送回戍的岗位。二,老与身高不足者。“有赀赎责(债)貣当戍新地,其年过六十岁者,勿遣。年十七岁以上及有它罪而当戍故038·0491徼,高不盈六尺七寸者,皆作县
当戍日,勿遣行戍。当屯戍、更戍故徼,其高不盈六
039·0380七寸者,亦勿行。040·0394”秦令虽可参考,但秦令没有与“不可令乘城亭鄣者”直接相应的内容。
第四条
【有头无尾】
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胡䇎勶(彻)公子当不更,籍100·2597
大意:蛮夷之“君”对应官大夫,“公诸侯”对应大夫、右大夫、左大夫,“胡䇎勶(彻)公子”对应不更,籍……
表3:第四条分析表
第四条将三大类蛮夷身份对应汉爵,并不是授予他们汉爵或将汉爵名目记录于其蛮夷户籍上,而是让他们享有所对应汉爵在律令中规定的优待。可参照第八条规定了判定蛮夷君长“真”的标准,而“真”能享受相关优待。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有若干简涉及蛮夷诸身份的继承与傅籍相关问题,似是抄录汉a律令条文,内容与第四条有相似之处。长沙国多蛮夷,官吏抄录这些条文有实用意义。详情有待走马楼西汉简整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第五条
【有头无尾】
蛮夷百户以上为大邑,不盈百户为中邑,(卌)户以下为小邑。令其长有车马者閒岁(101·2601)
大意:蛮夷百户以上的邑为大邑,不满百户的为中邑,四十户以下的为小邑。令蛮夷邑长有车马者,閒岁……
图3: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简101
第六条
【完整句子】
蛮夷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许之┗。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户,入二千石;不盈百户,102·2621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户及毋(无)邑人者,入千石。(103·2630)
大意:蛮夷邑长死,家族或邑人想要入禾粟于官府来请求以戎俗下葬的,准许。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满千户,入二千石;不满百户,入一千五百石;不满五十户以及没有邑人的,入一千石。
表4:第五条、第六条分析表
第五条、第六条都涉及蛮夷邑的户数,合并讨论。可见存在千户以上的“巨无霸邑”,也有仅有邑长一户的“迷你邑”。第六条见千户以上的邑,户口规模超过了若干县道治理的编户数量。王勇先生据里耶秦简8-1519等简记载指出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正式编户为152户。迁陵县置于地广人稀的“荆新地”地区,其军事据点与水路交通枢纽的价值比较重要,因此其编户明显少于纯粹治民之县。但通过第六条所见千户以上蛮夷邑与秦下辖编户不到一千的若干县道的对比,可知汉文帝时期存在户口殷实的蛮夷邑,其邑长必然家财丰厚,因此千户以上邑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的缴纳石数高达4000。
第五条规定不盈百户为中邑,四十户以下为小邑。这两类蛮夷邑,从户数看大致对应里。可对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见一条文起首简:“●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142·1373”秦规定三十户以上的里要置典、老,而不到三十户的里,置典、老要考虑具体情况。条文涉及的秦里更像是“自然村(里)”。如果有一个六十户的里,就按照条文划分为各辖三十户的两部,分别置典、老,有点类似一个居民小区被划分为两个居委会辖区。相较而言,胡家草场所见蛮夷邑不论其户数多寡,其邑长只有一个,这从第六条规定缴纳石数对应户数规模就可确认。
另一对读材料是前引走马楼西汉简所见“夷聚里”,其与蛮夷邑的差别明显,蛮夷邑存在具有一定权势的邑长,大邑之长还有缴纳数千石禾粟的雄厚实力,而长沙国“夷聚里”的乡里制度与户籍制度已经确立,乡官里吏都服从郡县指令。
·第七条·
【完整句子】
蛮夷邑人各以户数受田┗,平田,户一顷半┗;山田,户二顷半。阪险不可豤(垦)者,勿以为数。(104·2636)
大意:蛮夷邑人各以户来计受田数,每户受平田一顷半,每户受山田二顷半。阪险到不可耕的田,不要计数。
蛮夷邑户受田,可见官府想要将蛮夷邑户的主业确立为种植业。侯旭东先生指出秦汉北方民众有多种谋生手段,在农耕之外有商业与渔采狩猎等,官方颁行律令与政策驱使民众定居务农,秦汉农耕定居社会由此逐步形成。第七条将蛮夷邑户受田作为普遍的原则,与侯旭东所论官方驱使民众定居务农的战略相合。蛮夷的农耕传统不如华夏,其渔采狩猎传统悠久,蛮夷邑的定居化、农耕化需要更长的时间,而进展顺利的蛮夷邑当会被改为乡里。
可见汉初的蛮夷邑不是邑长拥有绝对权威的自治共同体,而与乡里有很多共同点。蛮夷邑推行按户受田制度,也必然有户籍制度作为按户受田制度的基础。蛮夷邑的户籍当然与汉民乡里户籍存在区别,但其意义重大,据前引《奏谳书》案例一可以推断汉高祖十一年南郡就有蛮夷邑人的名籍。如果尉窯没有掌握毋忧的名籍,如何知道毋忧的名字、所居蛮夷邑及其已到“大男子”年龄的情形,并且将遣屯之文书送到无忧手中?
条文涉及对“平田”“山田”的评定与丈量计算,评定、丈量之后的结果要记录在相关簿籍上。这些工作不可能仅靠邑长家族就能办好,需要若干有读写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必须具备一定律令知识与基本丈量计算能力,而能派这些人来蛮夷邑的只能是汉郡县。
既然蛮夷邑施行了户籍制度与按户受田制度,而秦汉民户受田者必然要缴纳田租,那么蛮夷邑户很可能也要缴纳田租,至少郡县官府有了从蛮夷邑征收田租的能力。而蛮夷邑田租征缴的基础工作就是前述田地评定与丈量。至于蛮夷邑人田租分为哪几类,与民户田租有多大的差异,还有待胡家草场蛮夷诸律的完整披露。
可以肯定,郡县官吏已经接管了蛮夷邑户籍、授田、田租征收等事务。西汉初期的蛮夷邑是改制为乡里前的过渡政区。
图4: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简104
·第八条·
【有尾无头】
以上,令赎。为汉以来=(来,来)入者为真┗。子产汉而为后者,不用此律。(105·1584)
大意:以上,令赎罪。“为汉以来”,从外蛮夷区域来进入汉境的为“真”。子女生于汉而为蛮夷君长后子的,不适用此律。
表5:秦《法律答问》与汉《蛮夷律》涉“真”内容对照表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涉及“真”的有两则答问。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
罗新先生指出判定“真”的标准是确定的,“只有那些其父母血统都与华夏无关的臣邦‘君公’(罗注:无论他们出生在臣邦还是出生在它邦)才可以算作‘真’。”而判定“真”是为了给予“真臣邦君公”以刑罚执行上的优待。“优待对象,并不包括臣邦那些没有‘君公’身份的人,也不包括它邦的人。”罗还推测了“真”的得名之由,描述“秦代的国际秩序”,不仅“真”“夏”在其中,还涉及关东六国即所谓“诸侯”等。
首先,搁置“真”的得名之由的讨论,这不影响对“真”判定标准的归纳。
其次,“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在秦汉律令中的“及”在多数情况下表并列,列举了两类认定“真”的情况。前者是血统纯粹,后者是生于它邦而被秦官府判定为真,省略的中间环节就是由它邦来入秦归义。
再次,简文语境局限于“臣邦君公”家族。“真”指一类君公,“夏子”指君公一类子女,可以说辈分不同,两者不是同一层级的称谓,若干前辈学者并称“真”“夏”,不是很精确。秦律令维护父死子继的继承秩序,《答问》两则简文也没有承认或提及母系社会的习俗。睡虎地秦简的若干前辈研究者提到“秦父、臣邦母”的情形。“臣邦父、秦母”与“秦父、臣邦母”用现代眼光看都是所谓“混血”,但“臣邦父”与“秦父”的父系血缘不同。“秦父、臣邦母”之户当不在“君公”家族中,因此“秦父、臣邦母”子女身份称谓与继承等相关问题当另有律令规定,相关条文应该不在以“蛮夷”命名的诸律令篇章中。因此《答问》未提及“秦父、臣邦母”完全可以理解。但不能说“秦父、臣邦母”子女的相关问题在当时社会毫无疑问或不存在这一问题。若干前辈学者的观点预设了秦人身份“非真则夏”,他们既然认为“秦父、臣邦母”不是“真”,那么就必然是“夏子”。本文认为该预设完全不成立。“秦父、臣邦母”子女著录于秦人户籍,自然适用秦户籍的相关身份称谓,“秦父”又没有“臣邦君公”的身份可以继承,其子女绝不可能被评为“真”。本文认为秦官府就没有判定这些子女是否为“夏子”的必要。
另外,《答问》只提及了“臣邦父、秦母”一种跨族群通婚形式。并未提及“秦母”之“秦”的指代,其是指关中秦人还是指兼并六国之后的秦代之人,材料所限,不得而知。由此推演的“秦代国际秩序”的材料基础不牢固。
第八条同样涉及对“真”蛮夷长以上人群的刑罚优待,解析如下。一,“以上,令赎罪。”前文缺,大意当与《答问》对应部分相同,即真蛮夷长以上身份者,其有罪当耐以上,可以用赎罪的方式抵偿刑罚。二,“为汉以来=(来,来)入者为真”。这是汉初对“真”的判定标准,与父母血统无涉,与《答问》所见秦制不同。以“为汉”为时间标准而没有列出精确的纪年诸如“汉元年”“高帝五年”等,是因为汉之各郡“为汉”年份各异。当具体的政区适用此条时,就代入本区“降为汉”年份。“为汉”之后“来入”指蛮夷入汉境归义,如此才有可能被汉官府评为“真”。三,“子产汉而为后者,不用此律。”出生于汉的儿子,被立为“后”即继承人,进而成为蛮夷长,那么这类人不适用律文规定的优待。这一规定排除一类人的受优待资格,即使他们满足前文认定“真”的标准。这有堵住规定漏洞的功能,既然从外入汉归义就定“真”,那么生于汉境的蛮夷就可能通过出塞而后入境归义的行为来谋求成“真”,这必然扰乱边关秩序,违背了律令的初衷。
综上,秦定“真”的情形有血统纯粹者与新归义者两类,而到汉初定“真”的就只有新归义者了。
·结语·
胡家草场汉简蛮夷诸律八条揭示了汉初蛮夷治理的若干方面,是研究西汉初期蛮夷问题的重要材料,可与睡虎地秦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的相关内容对读,总结秦汉国家蛮夷治理制度的沿革。
“臣邦”“属邦”“徼中蛮夷”是秦简所见蛮夷政区的不同称谓,而胡家草场汉简所见西汉初期蛮夷政区只有蛮夷邑一种。除了在蛮夷邑居住的蛮夷人,也有居住在县道乡里的蛮夷人,两者的徭役赋税义务存在差别。而从蛮夷诸律可见蛮夷邑的户籍、授田等事务已由郡县官吏接管,蛮夷邑是乡里体制确立前的过渡政区。
本文从《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披露蛮夷诸律八条的解读出发,尝试讨论若干问题,必有疏漏与谬误。期待相关材料整理报告的面世。
编辑:高学鹏
审核: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