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释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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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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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措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内部管理控制和技术系统支持等。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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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为其提供服务,并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托管人首先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此外,托管业务是一项金融业务,开展相应业务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设立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在境内注册的法人,是我国法人,诉讼管辖地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不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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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托管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是对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职责的严重违反,从根本上违背了托管合同签订的目的,是重大的违约行为。因此,在上述情形出现后,必须终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并应根据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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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和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委托托管人代为处理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相关事务,是为了实现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等目的。这些目的需要托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相关义务来实现。如果托管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就会影响受托人委托目的的实现,甚至造成其无法实现,损害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应当终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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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是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托管人解散和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职责当然终止。托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宣告破产,无法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其托管职责应当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接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因丧失信用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限制,也不适合再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其职责应当终止。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需要调整,由哪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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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刚刚起步,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受益人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将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管理费或托管费的调整包括向上调整和向下调整以及禁止收费。适时是指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当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状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结构及其承受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何理解,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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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是关于新托管人产生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这既是受托人的权利,更是受托人的义务。因此,当原托管人的职责终止后,应当由受托人来选择新的托管人。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选择新的托管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来保证托管人的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相应的要求托管业务也必须保持连续性和不间断性,为了保证托管服务的质量,保障投资管理运作的正常进行,客观上要求托管人的选择过程不能无限期拖延,而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从以上两个方面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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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形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本办法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就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要对其托管的各种形态的基金财产负有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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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确保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都应当分别设置账户,